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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节点(2020年增值税税率表)

1、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向本市住建局进行开税率业报告,如向个人出租住房时选择适用最新出台的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应当开具多少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增值税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1.5%征收率增值税的增值税发票。



2、开具专票时,票面的收款人一项忘记填写,这张发票还能用吗?


根据《总局关于修订<增值节点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时间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表符表合上列要求时间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节点权拒收。



3、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2020年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4、定期定额户开票金额超过税变化务机关核定金额需要申报吗?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变化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5、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只需备案一次还是需要多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以税率下简称《公告》)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在完成对外支付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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