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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


4月1日,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结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设计,本着满足政策实施需要、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5月份申报期就要用到新版申报表了,抓紧学习一下有何新变化。


申报表主要有两方面调整


一方面,为了不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附表习惯,仅对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局部调整,纳税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确保适用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简明易行好操作。另一方面,精简压缩了申报表附列资料数量,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 4纳税 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纳税人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申报表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调整后如何填报


问: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申报表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一纳一般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纳税人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增值税中。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纳税申报期“期末余额”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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