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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无效行政行为(关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无效制度的表述)

一般我们征地拆迁律师帮助老百姓维权时,只要发现政府征收工作的行政批复有问题,那这个官司我们就赢了一半。那是不是以为着如果对方的批复违法,咱们老百姓就可以不让他们征了么?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给大家讲讲如果确认对方行政批复违法后,是不是就可以不拆了?



曾经有这么一个案子,当地政府征地过程中,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听证等程序。于是被征收范围内的老百姓就向上一级政府复议,经过上级政府审查作出了原政府的《征地批复》违法这一复议决定。毫无疑问这一复议结果是对我们老百姓有利的,那么问题来了,基于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和法律观,既然你这个行政批复违法了,那么你后头打算做的征地,征房行为难道还会合法么?不也应该是违法,是无效的。既然这些行为无效,那么土地,房子还是我们老百姓自己的,而且征收工作还没实际完成,老百姓也没拿到任何补偿,相当于整个征收工作刚开始开始就结束了,等同于就没有发生过。原来的生活该怎么过就怎么过。


但是这是老百姓朴实的想法,事实上从法律角度上来说,确认《征地批复》违法并不等同于就是对方的征收行为无效。唯一能起到确认对方的征收行为无效的也是撤销《征地批复》,一旦确认撤销《征地批复》成立,那么就符合了老百姓最朴实的想法,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存在,其行为本身无效。而现在我们确认《行政批复》违法,那是不能否认该行政行为的效力。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且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仅确认违法,不予撤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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