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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1条(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1条)

一般征地包括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行为构成。当事人请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因征地行为的可拆分性,对于其中一项或者多项行政行为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诉讼时效根据拆分行为的不同,起算时点也不同。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读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法律途径维权流程?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拥有合法登记面积土地1.5亩。当事人称当地政府没有出世任何批文及未经任何征地程序强行征收其土地,建设小集镇。当地政府庭审中出示证明,征收前已经发布告知书,并丈量土地,要求当事人领取补偿款,当事人拒绝签收该通知书。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从政府提供告知书时间开始,到当事人上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驳回了当事人起诉、上诉。当事人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最后认定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指令中院再审。



相关法律:


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法律解读:当地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督查书》,被诉土地“征收行为”属于未签定任何流转协议的情况下将土地以流转方式占用并改变使用用途的违法行为。被诉行政行为同样具有可拆分性,是否属于合法有效行政行为以及对其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有待司法审查。一二审法院以告知书,作为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为之日的起诉期限点,根据上诉司法解释,认定当事人已经超过起诉期,其实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使其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再无权利救济的机会和渠道。最终,最高院对于起诉期限不予认可,责令一审法院重审。


现在新的行政法司法解释,已经将诉讼期限由知道2年变更为1年,但这个案件给我们最主要的提示是征地行为的可拆分性,对于其中一项或者多项行政行为提出诉讼,时效以拆分的行为来起算起诉起始点。


史律师温馨提示: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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