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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问题1:外籍员工被派遣到中国子公司在境外缴纳的社保税前扣除问题?


外籍员工被派遣到中国子公司工作,母公司为其在国外缴纳的功能类似于我国社会保险的保险,该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福利费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上述规定中的“国家规定”,显然是指中国政府的规定,因此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社保费是指在中国境内缴纳的社保费,而不包括在中国境外缴纳的社保费。




问题2:500 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年度申报表怎么填?享受一次性扣除需要备案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国税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企业享受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是不需要备案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标准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第一步应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自动生成),具体填报过程不再赘述。




问题3:年收入超过六万(该年收入形式仅有两次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预扣了一万多。能退税吗?


年收入超过六万多一点(该年收入形式仅有两次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预扣了一万多。3月份汇算时能退税吗?


解答: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应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一起进行年度汇算。


根据您给出的信息,是不能判断出是否能够退税,因为需要更多的信息才能计算。


1.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综合所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已预扣预缴税额


3.综合所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4.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收入 全年劳务报酬所得收入(1-20%) 全年稿酬所得收入(1-20%)70% 全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


5.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上述这么多公式,对于非专业人士可能看不懂,下面我就举例说明:


假如您的劳务报酬所得有8万元(2次4万元),住房贷款1000元/月。


劳务报酬所得预缴税金=(40,000.00(1-20%)30%-2000)2=7,600.002=15,200.00元。


年度汇算:使用范围


1.全年收入额=80,000.00(1-20%)=64,000.00元;


2.全年扣除额=60,000.00 1,00012=72,000.00元;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4,000.00-72,000.00=-8,000.00元<0;


因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所以全年应交税金为0,已经实际预缴的税金可以全部退还。


如果实际数据不符合,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2009。




问题4:我12月申报时不用交所得税,但汇算时,有招待费要调增,这种我给要计提,或要如何处理账?


解答:


12月份是会计年度的最后一个月,需要对全年的经营成果进行结转,需要计提“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是跟会计年度函相匹配的,因此对于因为税会差异产生的纳税调整,需要尽可能在12月份计提“所得税费用”时予以考虑进去。


如果12月份计提“所得税费用”时没有考虑税会差异导致的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也需要进行调整: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汇算清缴纳税使用范围调整新增或减少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一般需要进行追溯调整;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新增或减少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直接在当期调整,但是后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也需要调整。


总之,如果12月份关账前计提“所得税费用”时没有考虑税会差异的话,后期的纳税调整后的账务处理是比较麻烦的。


为减少后期调账的麻烦,建议在12月份关账前计提“所得税费用”时尽可能考虑税会差异的影响。


会计计提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申报,因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主要还是以会计核算为准进行申报,除税法特别明确可以季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余的税会差异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可以不做纳税调整的。




问题5:我单位发放的所有职工福利都可以税前扣除吗?


新的一年开始,想必大部分公司员工都会受到公司发放的年终福利,这涉及到了职工福利费用,那么企业职工福利费都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企业口中的“福利费”与税法规定的“福利费”肯定是口径不一致的,只有满足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才能税前扣除。


1.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国税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明确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说明: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4.部分福利性补贴可以不按职工福利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题6:年底结账后发现库存商品跟实际盘点对不上怎么调账?


解答:


年底结账后发现库存商品跟实际盘点对不上——这样的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都对企业资产清查盘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也都应建立相关的盘点制度。企业可能在平时也在进行一些盘点工作,比如月度盘点或临时抽查盘点,但是年终还是必须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盘点。


年底结账后发现库存商品跟实际盘点对不上的,如果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的,建议及时做反结账处理,将盘点结果做在12月份,而不是年底结账后的先一个月(新的一年一月份)。如果还是手工纸质账本的,也应按照规范的更正错误的方法进行更正,把盘存差异做在12月份。


(一)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


1、报经批准前: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报经批准后: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和理费用


如果是采购时,供应商随货赠送的样品、赠品等,平时没有办理入库手续等原因造成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二)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1、报经批准前:


①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职工”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②存货发生管理不善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报经批准后: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②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③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问题7:如果一个人每月税前工资9000,还有一点别的单位发的钱,需要报税吗?


前几天看到关全国各城市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的问题。然后就问我妈要不要报税。因为她每月的应发工资(就是扣除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吧)有9000多一点(到手大概6500),每个季度有1000的季度奖,还有餐补(300)和车补之类,年底有100003号到20000不等的年终奖。我以为她是要自行报税的。
结果我妈说是税后工资收入120000才需要报税?所以说是要税前工资收入18万以上才用自主报税的吗?


解答:


您妈的说法是错误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妈满足“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所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职工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请注意上述规定: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是18万元;2.而且还需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同时,还要满足依法预扣预缴。否则,汇算清缴不能豁免。




问题8:关于公司购买个人二手物品的税前扣除问题?


我举个例子来说明我的问题,公司向个人购买一台二手电脑,电脑原价5000,二手作价2000。显然个人没有也无法向公司开出发票。那么问题来了。公司没有发票,可否税前扣除?我的理解是这样的:首先,法律不禁止公司向个人购买二手物品,买卖合法。第二,个人出卖私有二手物品也并非经营行为,法律并未要求个人开具发票。那么,公司合法买入二手物品且法律并未要求个人卖方开票的情形下,公司可以根据买卖协议,付款凭据,据实入账并税前扣除。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福利费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个人销售二手物品,比如二手电脑,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只是免征增值税而已。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3号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对于公司购买个人二手物品是需要发票的,除非满足“小额零星”标准(金额小于500元)。对于提问中说到的二手电脑作价2000元的,就需要个人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发票(可免税)作为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9:为职工体检,发生的体检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解答:


对于职工的体检费,需要区分情况,分别进行财税处理。


1.工作所需履行法律义务的体检


因为工作性质需要,上岗前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合格方能上岗的,比如食品加工厂的操作员、食堂或餐饮企业的厨师等,此类体检费用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须开支,可以据实、全额税前扣除,会计核算不应计入“福利费”,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


企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高危人群,定期对该类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的,也是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对员工而言也不是一项福利,该类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支出,可以据实、全额税前扣除,会计核算不应计入“标准福利费”,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中。


在疫情期间,员工因为出差等原因需要做的核酸检测,同样也不是福利性质,根据总局回答,也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会计核算不应计入“福利费”。


2.企业员工人人可享有的体检


企业员工人人可享有的体检,与工资性质、函工作岗位都无关的,对员工而言是一项真正意义上的“福利”,会计核算应计入“福利费”,税2009务方面也应“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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