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前段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或“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糅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和其他一些配套改革文件的相关内容。




我国最早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发布于1993年12月,自1994年1月起施行。现行《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起施行。




近年来,消费税领域不断改革。其中,


  • 2014年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经国务院批准,下同),取消了汽车轮胎税目,取消了酒精消费税,原有的“酒及酒精”税目相应改为“酒”税目;
  • 2015年时,前述2机关发文,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 2016年时,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在于生产(进口)环节按原有税率对其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于零售环节又加征了一道消费税。



此外,


  • 2015年时,前述2机关还发文,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税率提高(此前,2009年时,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已提高过一次);
  • 该年早些时候,进一步提高了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
  • 2016年时,取消了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的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同时,适用的税率下调。



消费税是非常重要的税种,近年来,在中国的财政税收收入中,消费税是第三或第四大税种(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等量齐观)。消费税是价内税,一般不在零售环节征收,税负痛感含蓄,是相当好的组织财政收入的制度工具。




本文抛砖引玉,对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条款进行评析。




一、“升格”与“从权”



此次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将此前的消费税改革成果写入了立法文本中,基本属于规则平移、立法级次“升格”。




此前的改革成果主要包括税目增删、税率增减、征税环节增加等,详见前文所述(非穷尽列举)。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又秉持“继续改革”基调,授权国务院对消费税的基本制度(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从权调整。




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2款规定: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从现实主义的角度考虑,如确有必要由国务院对消费税基本税制“继续改革”,那么,我们建议,相关规定应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对应的行政法规;而且,这一授权应设置一个相对较短的存续期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