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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公示(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费)


海关审价意义上的特许权利通常与知识产权相关,包括商标权、专利及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分销权等。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应怎样计税,不仅因为商标、技术、软件等特许权利与进口货物的相关性判断存在客观困难,而且也与目前法律规范欠缺实操性、可据遵循的指导案例有限、企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有关。


本文便对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部分海关审价实操性问题进行了总结,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1. 通关时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在2016年3月30日起启用的新式报关单中,增加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一栏,即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与否成为企业在报关当时即要向海关明示的事项。


在此之前,通常是在企业主动或被海关要求填写《价格补充申报单》,或海关向企业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并要求企业提供特许权使用费相关说明或文件。


2. 后续核查或稽查时


海关价格职能部门对企业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后续核查,通常发生在货物实际通关后。海关对企业申报价格真实性和准确性存疑时,会通过向企业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并要求企业提供说明资料,进而发现并审核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情况以及是否需要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有权在货物实际通关后或监管期限届满后三年内对企业进行稽查,因而特许权使用费也是稽查部门特别关注的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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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申报环节必须填写“是”或“否”,按照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不要客观存在,但却填写了“否”,这可能被认定为“申报不实”。


当然,即使为“是”,也仍然需要海关做实质性审查、关企多轮磋商才能确定到底要不要交、交多少进口税。


二、哪些企业更容易被海关认为需要特别关注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1. 对特许权利敏感的行业和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对特许权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包括利及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分销权等,上述权利的转让、许可更可能存在于科技含量较高、国内相关产业对境外技术依赖性较强或与驰名商标相关的行业和企业,如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机械、电子设备制造业、药品相关行业等。


2.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或合资公司,或多或少地依赖于母公司的技术支持与原材料支持,因此通常会和母公司签订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合作协议,容易被海关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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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税部门、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和海关之间信息沟通渠道十分畅通,企业非贸项下付汇记录和缴税记录清晰可见,因此,上述企业出现在海关重点关注名单上的概率很高。


建议企业应首先自我审视,在必要时提前与海关进行价格信息通报,并请海关进行预审核,否则最终海关作出征税决定而企业无准备时,突然增加的税收成本影响面可能会很大,而且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三、海关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时,会收集和分析哪些资料和信息?


1.协议类文件


包括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购销协议等。这类文件内容会呈现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信息,比如是否存在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及涉及权利的种类、货物买卖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2.财务和税务文件


如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非贸项下对外付汇记录、转移定价资料等。这类文件内容可以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存在以及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并可以为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相关,相关的具体比例和数额提供客观依据。


3.技术类资料


专利或专有技术清单,技术的传输方式、载体(如设计图纸,专利权利说明)、技术实现方式等。这类文件,将对判断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是否相关提供实质性证据。


4.报关文件


如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补充申报文件、查验记录,以及库存和生产记录、实物。这些文件将反映出进口货物的种类、相关特性,并为判断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存在关系提供证据。


☞ 律师解读无论在价格磋商阶段还是海关稽查阶段,海关都不会盲目地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而是对相关资料做出全面分析后才做出认定。


资料信息方面,企业比海关占有更多优势,因此有条件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向海关陈述观点、进行举证。但企业如何恰当地使用资料支持自身的观点确实是值得讨论的。


在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这个定性问题上,对协议条款本意的分析、描述特许权利的手段和取证都必须真实、审慎。如果涉及定量分析,则更需对技术、货物、财务等信息做全面梳理。


四、补税到底怎么补?要不要交滞纳金?是否有可能涉及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海关发现企业少征或漏征税款,但是企业并无违规,则企业需补征1年的税款;如果出现海关要求追征3年税款的情况,则意味着海关认定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能面临漏缴税款30%到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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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款的追溯期,《关税条例》有明确规定,在企业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海关有权追征3年的税款;如果企业不存在违规情事,则海关应只追征1年的税款。


此外,海关在通关环节、后续核查环节、稽查环节均有可能发现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并展开调查,企业可以把补缴税款的时间段作为一个问题提出并与海关进行磋商。


五、加工贸易业务是否需要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加工贸易的典型操作模式是两头在外,如果所有料件在使用后全部出口,那么即使国内企业涉及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也不会被海关要求缴纳相关进口环节税;但是如果涉及料件或成品的内销,则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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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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