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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近日有网友爆料,广东有一家公司行政部门1月10日在公司群内发布了春节放假通知,但在通知发出之后,在2小时内公司全体员工没有任何一个人回复。




看到这个处罚之后网友呈现出了两种不同的态度,有的网友赞成,而有的网友反对。


赞成的网友觉得,既然公司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了,那就要按照相关规定来处罚,再一个是公司的群是用来进行工作交流的,既然行政部门已经发放假通知了,那大家应该给予积极的回应,要不然行政部门还以为大家没有收到消息了。


通过这种处罚之后,可以提高大家群沟通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要不然一个群消息发出去,几个小时都不回,这会大大降低办公效率的。


但更多的网友认为这种处罚不合理。


一方面是行政部门发放假通知,如果公司群人数比较多,每个人都回复将会让群消息太多,甚至把一些重要新消息都覆盖掉了。


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在发放通知的时候并没有提到要求大家回复,所以大家没有给予回复很正常。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在群内部发放假通知,大多数员工都不会回的。


再一个,行政部门发放通知只是单项的通知,并不涉及工作内容,所以员工不回复也并没有违反工作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以此为理由罚每人200块钱,这是否是在变相减少工资?


最后、就算企业有相关内部规定,但是因为不回复群消息就被罚200块钱,这是否太过分了,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首先,每个企业都有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是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时候并不是为所欲为,并不是说管理人想怎么定就怎么定,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虽然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员工不及时回复群信息是否构成违法,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参考劳动法以及工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职工平等协商确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


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很多企业都觉得只要员工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并对员工公示了就是合法合理的。


甚至有些企业认为,只要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就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任意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并据此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像广东这家企业,因为员工未及时回复群信息而作出200元的处罚,就属于这种情况。


有可能这家企业确实在规章制度当中明确提到未及时回复群信息相应的处罚条款,只要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当中有明确的规定,那员工就必须遵守,这看起来貌似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



但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不仅要保证合法,同时也要保证合理。


像广东这家企业规定员工未及时回复群信息,而且是跟工作无关的信息被处罚200元明显是不合理的。


可能有人觉得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企业制度不违法,他们想怎么定就怎么定。


但在法律实践过程当中,可不由得企业胡来,从很多法律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这种案件的过程当中都会充分考虑条款的合理性。


因为企业和员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属于不平等的地位,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员工属于弱势地位,这时候企业的规章制度都很难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大多时候都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


所以即便规章制度当中有一些明显不利于员工的规定,但员工也只能被迫接受在上面签字,对这种规章制度,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会把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作为审查的标准之一。



因此对于广东这家企业这种规定,如果员工将企业起诉到法院,最终胜诉的肯定是员工。


这意味着广东这家企业因为员工未及时回复群信息乱扣200元就属于恶意克扣工资。


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不得克扣员工工资,只有在员工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时候,单位才能从员工工资里扣除应当赔偿的部分,并且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推断,这家企业的这种行为明显涉嫌违法行为了。


不过即便这家企业违法了,对于这些员工来说,为了200块钱而把企业起诉到法院估计也得不偿失,所以众多员工也不会因为这件事情而较真。


但经过这件事情的发酵之后,这家企业就会有负面影响,从网上透露的信息来看,这家企业是从事品牌策划的,但连自己内部的规章制度都管理不好,又有哪个客户敢让这家公司来给自己做品牌策划呢?这不是把自己往坑里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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