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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筑(建筑劳动法关于工人工资付款规定)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关于年末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批示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在年底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建设局要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抓实抓好。按照“属地管理”及“谁建设,谁清欠、谁拖欠,谁支付”的原则,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做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发生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


二、加快推进建设工程年终结算


(一)受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中关于结算审核期限的规定,按时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2021年11月15日(含)前,造价咨询企业已收到完整结算资料的项目,应在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审核并出具咨询成果报告。2021年11月15日之后收到结算资料的项目,2022年春节前难以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造价咨询企业应合理安排审核计划,针对性地出具阶段性成果报告,为年终结算、工程款支付提供有效依据。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在过程结算完成后,相关款项应在2022年1月20日前足额支付。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或恶意拖欠工程款以及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访事件的,将作为建设单位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三)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结算中应密切配合,充分认识做好年终结算审核工作对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促进建筑市场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审核程序,落实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计价依据合法、合理、充分,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造价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的监管力度。对因造价咨询企业或其从业人员原因,导致咨询质量问题或结算审核延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属实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结算审核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全面开展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排查


(一)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查自纠。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迅速组织对各自参建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确保岁末年初和谐稳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各区县建设局切实加强对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全面排查和检查,加强对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农民工工资专户余额不足的项目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的工程款、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发出预警,提前干预,积极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拖欠问题。


四、健全机制,扎实做好应急处置


各区县建设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工资的投诉、上访事件,确保通讯畅通,密切配合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发出预警。要制订完善工作方案,布置落实工作任务,对管理薄弱、有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果断、正确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协助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我局将组成督察组,对各区县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印象的将予以通报批,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或因未及时妥善处理内部纠纷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企业,我局将对其进行全市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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