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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河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河北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一、 课税对象


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包括:


(一)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园地。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四)草地、苇田。


草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苇田,是指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小编提示:


所占耕地类型应依据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判定,并由第三方测绘公司出具专业测绘报告。


二、 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9号)


小编提示: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与实际占地面积孰高计算。


三、 税率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小编提示:


由于在中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四、 纳税期限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小编提示: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这种情况没有税企分歧;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这在实务工作中存在争议,例如,因采矿塌陷等损毁的应税土地,因塌陷是时时刻刻发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目前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五、 减税免税


(一)总局规定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二)国土资源部规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小编提示:


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已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于2年内恢复土地原状的给予返还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逐渐塌陷的耕地,2年时间何时起算存在争议,且需要上报国土资源局验收,周期较长,在实务工作中收到退还耕地占用税的难度较大。


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是从量征收,但是在不久的将来,可能面临从价计征改革,因为现有征收方式,无法将税收与土地市场价值挂钩,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作用正在逐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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