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最新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十三项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颜良伟











  鉴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新证据的规定已发生重大变化,本次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与其保持一致,同时对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63条、第64条规定调查取得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能轻易以当事人原审未提供该证据或逾期提供证据没有正当理由而否定其证据资格。只要当事人在原审中没有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证据,而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就应当认定该案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再审事由,符合再审条件。至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可在再审程序中由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以及责令承担对方当事人因案件再审而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


  第二,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也属于“新证据”范畴。如果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就应当认定该案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再审事由,符合再审条件。同时考虑到检察机关不是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并不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应由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法庭上予以出示和说明,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对是否采信检察机关所调取的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当然,在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中,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启动再审程序的,如何处理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法院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由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对所调取的证据进行出示和说明;如果法院未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也可以由合议庭自行出示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