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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最低(世界版权公约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公约规定: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最低限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世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原则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3)独立保护。一版权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公约国公约法律受到保最低护,最低限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国保护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保护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世界版权公约 》样版图


【最低要最低求】


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原则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限度限度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世界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版权,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4.经济权利。


5.保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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