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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什么法规)

北京刑事律师税收管理陈营:什么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我国于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以来,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就成为了我国涉税犯罪中的重案要案,不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而且波及面非常广泛,涉案人员只增不减。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给国家税收带来巨额损失,而且对国家税收政策以及发票管理制度造成巨大破坏。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普通发票没有的抵扣税款功能,从而被许多不法分子所利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法规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我国的涉税案件中占有重大的比例,且呈现多发、易发的特点,给税收征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增值因素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应税产品和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所新创造的那一部什么分价值,它相当于商品价值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即劳动者新创造的部分。就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该单位生产经营商品或劳务收入额,扣除外购商品价值之后的余额;就商品生产流通的全过程而言,一种商品的总增值额是该商品在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增值额之和,它相当于该商品实现销售时的最终销售总值。我国实行的是抵扣进项增值税发票的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功能,它既具有记载经营活动或劳务交易过程的现金收支的普通凭证功管理法能,而且也具有向税务机关抵扣和申请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直接的危害是侵害增值税税基,不法分税收管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抵扣凭证,虚假抵扣进项税增值税额,从而少缴增值税税款,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暂行税收另外,通过各种手段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填写所得税成本,或者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以此隐瞒真实的增值税销售收入,从而减少了其所对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同时造成了侵害所得税税基的不良后税收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不仅给国家财税收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条例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属于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条例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通常交织于骗税、骗汇、贿赂、洗钱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之中,因此实践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往往属于重案要案。我国《刑法》暂行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进行了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管理法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同时规定了属于,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法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有财产所有权。当前我国已形成较完什么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法》及各实施细则都明确严格规定了发票从印制、使用及最后销毁全过程各环节的操作规范,构建了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整体系统。



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开票人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者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在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而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直接给受票方,用以骗取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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