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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具备独立核算资格吗(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用自己的资质吗)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将分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承自己的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属于公司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产生约束力。公司与分公司承包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免除公司应可以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7)最高法民再311号


【裁判理由】


  首先,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是江林建设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江林建设公司应对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追究江林建设公司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尚欠银行贷款1179万元及利息未偿还具备,因此,江林建设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债权人资兴浦发银行是资质否明确放弃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1月24日,资兴实业公司委托资兴实业公司棚户区项目改造指资格挥部与江林建设分公司公司、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资兴浦发银行、具备金塑管业公司、何卫宁及易莉签订《五方协议》。资兴实业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在第一条中承诺分公司将应支付给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的所有款项支付到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开立在资兴浦发银行的专门结算账户(账号:1456)。资兴浦发银行在第四条中承诺,在资兴实业公司按照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向湘阴建筑资兴分的公司追偿借款本息的责任由的资兴浦发银行自行承担,否则,造成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后果由资兴浦发银行自行承担,与资兴实业公司棚户区项目改造指资格挥部和江林建设公司无关,资兴浦发银行绝不向资兴实业公司独立核算棚户区项目改造指挥部或江林建设公司追索贷款本息。结独立核算合《五方协议》第一条和第四条的约定可知,如资兴实业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将应支付给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的所有款项支付到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开立在资兴浦发银行的专门结算账户(账号:1456),资兴浦发银行便放弃向江林建设可以公司主张偿还案涉借款的权利。原审查明,资兴吗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在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共向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44万元,其中向湘阴建自己的筑资兴分公司开立在资兴浦发银行的专门结算账户(账号:1456)仅支付55万元。因此,资兴浦发银行并未放弃追究江林建设公司责任以用的权利,资兴浦发银行在再审庭审中亦否认放弃对江林建设公司的追偿,故江林建设公司不能依据《五方协议》第四条免除其偿还案涉借款的责任。


  其次,江林建设公司与陈冬发签订的《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虽然约定江林建设公司授资质权陈冬发以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名义对资兴实业公司棚户区改造工程第一期第六段工程进行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陈冬发的投入归陈冬发所有,在陈冬发经营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即法律责任全部由陈冬发负责承担。但该承包合同系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与江林建设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内部约定,对资兴浦发银行无约束力。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与江林建设公司的约定并不能免除江林建设公司的民事责任。


  第三,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是江林建设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虽然根据《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的约定,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为案涉借款与资兴浦发银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用可以认为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具有一定财产,但这并不等同于其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吗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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