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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追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9)






加扣除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 照研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 2017 年 1 月 费用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50%提高到 75%。




1.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 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 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 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 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 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 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 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 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3.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 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 号) 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 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 范围。




4.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 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5.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 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 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 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 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 也进行了追溯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 进企业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从而使企业享受 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




6、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




6 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 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7、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属于以下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 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研发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8、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加计接采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10、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11、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2、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3、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14、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交时不享受研发费用追溯加计扣除政。




案例分析




甲汽车制造企业 2015 年 12 月 16日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 1200 万元,会计处 理按 8 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不企业考虑残值。




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


折旧年限缩短为 6 年(10620190%=6)。


2016 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 150 万(1200/8=150),


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 200 万元(1200/6=200), 申研发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 万 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75 万元(15050%=75)。




若该设备 8 年内用途未发 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2019,则企业 8 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 处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 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75 万元。如企业会 计处理按 4 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


则 2016 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 额 300 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 额是 200 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 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加计的“仪器、设备的折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 前扣除金额 200 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100 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 6 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 6 年 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 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100 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 40 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 6 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 6 年内每 年直接就其税前费用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 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100 万(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扣除不需要根据会计折 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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