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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高新(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备案 企业所得税)

1、享受延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优惠高新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高新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以此降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办理成本。企备案业享受延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直接按照23号公告规定申报享受。



2、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备案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企业所得税他收入。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优惠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企业税款。”

企业


4、公司取得了一张国外票据,能否作为企业高新技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收到违约金,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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