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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发放的员工误餐补贴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您发放的补贴属于文件规定的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范围,可以取得发票或按照您公司的工资发放制度,以相应的签领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1.可以取得发票的情形:按公司制度规定,按实际发生“误餐费”按标准发放补贴(也可按实报实销处理,因属于“因公”的实报实销则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可以不按误餐补助处理),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之一;


2.不需要取得发票的情形:按公司制度规定,误餐费补贴只要发生“误餐”情形,就按标准发放补贴,则以相应的签领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3.补充问题: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其中包括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属于“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如单位是人人都有的或者部分部门人员定额发放“误餐补助”给所有员工(比如午餐补助),不属于“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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