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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税务局减免税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461号


成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CDU***R)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公司2018年取得开具单位为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 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03004874-03004878,03369188-03369192,金额997150元,税额159544元,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缴2018年增值税159544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针对上述增值税问题,你公司2018年应补缴城市缴维护建设税11168.08元,教育费附加4786.32元,地方教育附加3190.88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8年少缴增值税1595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68.0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4786.32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3190.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少缴增值税税款1595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168.08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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