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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紧急发布消费警示(江苏省消保委发布“双十一”消费提示)

针对近年来商家发十一行预付卡后“卷款跑路”、老年人频陷“保健品会议推销骗局”等各种消提示费领域的老大难问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发行预付卡后“卷款跑路”系欺诈


“但是,它没有明确‘欺诈’的具体情形,这就给我们提示执法实践和消费者维权带来了难题。” 赵荣霞说,为此,江苏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委式,专门对欺诈行为进行界定,列举了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


其中,经紧急营者发行预付卡后“卷款跑路”的情形,就被《条例》定性为“欺诈”行为。

紧急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工商局经遍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但消费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比如,办卡容易退卡难。《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江苏省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发生“发布逃逸”的经营者则视为“欺消保诈”。


同时,如果加盟店“跑路了”,品牌持有者也不能“坐视不管消费警示”,《条例》要求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在被特许人拒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销保健品的会场提供者应消费警示核实卖家信息


而对于老年人频陷的“保健品会议推销骗局”,《条例》制定了诸江苏省如“7日无条件后悔权”、“要求会场提供者核查经发布营者信息”等创设性规定。

消费

此外,在预付式消费、会议推介领域引入“冷静期”制度。比如,以“专家双十一”讲座、“名医”义诊、免费赠送、低价旅游等噱头“忽悠”老人高价买下所谓“神药”等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的,消费者拥有“7日后悔权”,可以在7日内无因、单方解除工商局合同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受到委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双十将会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双十公布,使得信用十一监管将成消保为悬在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此外,江苏省消协将于近日更名双十一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述《条例》也明确,江苏省消消费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还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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