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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务报酬个税起征点(其他连续劳务报酬起征点)

来论


据报道,近日,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该税制规定800元为起征点,且已经36年未改。由于对学生而言,扣税较多,引发多位实习生抱怨。


从经济学基本原理来看,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所得的性质是相同的,都属于劳动者出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属于工作收入,与资本利得收入的性质完全不同。由于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实施不同税制,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和激励机制出现扭曲,不应该纳税的人缴纳了税收,比如实习生本该属于低收入群体,不应纳税;对于有股票、股权转让等收入的高收入群体,却成为免税群体,税收出现逆向调节。


其实,纵观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无论是美、日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埃及等发展中国家;或者俄罗斯、匈牙利等经济转轨国家都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内的劳务所得实行统一的征税方法,按年综合征收,统一扣除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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