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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缴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交了企业所得税还要交个税)

今天我们先学习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意外险在所得税汇算时能不能税前扣除”的答疑,然后再聊聊企业给员工上商业保险时,税前扣除的几个误区。



纳税人提问

请问意外险在所得税汇算时能不能税前个人所得税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摘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交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交了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和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和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奂熹聊聊

安徽省税务局回复如果是因公出差的意外险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税也不用缴。那企业为员工“定期”投保的交通意外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和其他不能免税的商业保险一样,还是应该缴个税?我们下面就开始企业探讨这个问题。


1、个税企还要业所得税的规定


现在市面上各种保险产品很多,除了和机票、火车票等一起销售的意外险外,还有一类是保险一段时间的,例如1企业年内所有的出行意外都可获赔。这类保险费一般是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因为员工在保险期间不可能一直是在工作状态,但是税收文件规定很明确,必须是因公出差乘坐个税交通工具发生的保险费,才能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除了社保、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等外,其他单位为个人办理的保代缴险,都是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定期的意外险已经缴纳了个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常见的有以下观点和做法:


1)有人在看文件时会割裂开看,得出的结论是,定期的意外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观点是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社保既然保险费已经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了个税,单位给员工的工资是和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那就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过如果公司将为每个员工支付的保险费并入应付工资,然后再将保险费作为企业代垫款从应付工资中扣除,虽然结果一样,但可能就会减少许交了多误解。


2)实际中还有一种情况,定期意外险的支出不在企企业所得税业所得税前扣除代缴,同时也不再让员工补缴个人所得税。


虽然这也是不对的,但因为很多商业团体险不是那么好拆分到每个人,导致这成了比较普遍的做法,即使保险费可拆分到个人,有些也就这么处理了。


3)有人认为公司给员工上的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是员工的福利,即使缴了个税,也应该在职工福利费限额内扣除。


我个人认为这要看公司是出于社保什么目的给员工上的保险来确认作为哪类支出,再还要按该类支出的交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保险是给部分优秀员工的奖励,那还是应该看员工是做什么的,计入生产成本或费用等科目。


所以企业为员工上的定期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应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后,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或福利费等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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