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法律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乡村振兴:借贷关系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担保效力问题





乡村振兴为农民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新的途径,产业振兴的初衷与目标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收入,国家构建政策体系,采取扶持措施,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然而,基于政策的滞后性和示范性,远远跟不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本的渴求,因此,借贷作为一种融资途径,无论是村民之间还是市场主体之间、或者村民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融资而建立的借贷关系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


民商法中的借贷法律关系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贷纠纷。债权人为了降低风险,需要找第三人为此进行担保,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第三人以其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信誉还是经济能力都要比一般的农民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在借贷关系在提供担保屡见不鲜。但借贷关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保证责任承担问题,往往没有引起重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能否作为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资格问题


关于保证人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具备作为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资格。



二、担保是否需要经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大会同意的问题


关于借贷关系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担保是否需要经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大会同意的问题,从目前我国法律框架范围内,无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第(三)规定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经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大会同意程序,在司法实务中也有类似案件,无论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金融借贷纠纷中均有法院以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盖章担保却未体现经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大会同意,认定担保无效。(参考案例:(2021)湘310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


同时,(2020)赣民终755号民事判决书中以金融机构债权人未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公司抗辩担保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借贷关系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保证效力问题,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法律上满足实体性要件即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但在程序性要件上需要依据根据具体情形认定。


如果借贷关系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担保未经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大会同意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此抗辩,则担保无效;反之则有效。


实际司法实务中,很多情形中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担保未经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大会同意程序,保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未以此抗辩,法官亦未依职权审查,最终法院判决保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保证责任。(检索案例:(2021)鲁0827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2021)闽0429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303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



青鸟普法安天下,墨客弘文润人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