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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你单位自成立以来领购增值税发票775份,结存256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7份(不含作废1份),金额20424779.24元,税额2655220.76,货物名称:木制品*垫木或者木制品*托盘;开具普通发票291份(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27000361元,用于抵扣税额合计2585841.5元,货物名称皆为:原木。你单位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购进货物不能直接生产成所销售的货物。



(三)经查询你单位银行信息,上游未有付款信息,下游资金存在闪进闪出。经抽取部分农户展文江、柳京春调查核实,未与你单位有过业务往来,无任何资金往来。抽取涉及农户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均为虚假账户。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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