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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如何认定(立案后离婚转移房产算恶意转移财产吗)









夫妻一方有权要求配偶情夫、情妇归还财产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的具体范围。同时强调,对夫妻共有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赠送第三者的房、车、奢侈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无权将共有财产,在欺瞒配偶或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赠予不相干的第三人,如果该行为已实施,其配偶可依法提出返还或折价补偿的诉求。那么,如果界定夫妻共有财产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四)中的本法1963条第三项: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如此看来,夫妻中的一方,除非得到亲朋的指定继承、赠予,由被继承者、赠予人主动排除另一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难有其他途径在婚后获得个人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




《民法典》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与原本的《婚姻法》相关内容相比,删掉了“离婚时”。这代表对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共同财产的限制,不再局限于离婚时。破除一方很早就将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另一方无能为力的困境。







夫妻转移财产对抗债务执行




众所周知,《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债务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双方尽法定扶养、抚养义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法条主要预防婚内被枕边人暗算,莫名其妙“被负债”。相应的,借款人夫妇的债主,如果想证明某笔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债,而不是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么拿出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另一方追认的借款协议,要么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确实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如果债务人夫妇转移财产至其中一方,再通过离婚逃避还款义务,缺乏调查权限、取证能力的普通债权人,想要获取夫妻共债的关键证据,行使民法典538条赋予的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还是颇有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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