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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法)

#普法行动#


普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分配与处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的主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其特殊性。它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法人,以其独立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管理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于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并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那么对于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也应当平均量化到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份额,并按比例分配给其成员。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后,对于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分立决议,然后由分立各方就财产问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后平均量化到分立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份额,并按比例分配给其成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清算组需要核算其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数额,并按属地原则,优先划转到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亦可以划转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该地的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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