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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西藏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0)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44号)和《关于对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藏民发〔2021〕20号)精神,对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且生活困难的各类残疾人,经个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审核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包括需要长期照护的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等其他残疾人,经个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审核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0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0元/人/月。


西藏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我区现阶段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过程中,总体运行良好,极大解决残疾人儿童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是一项惠及众多残疾儿童家庭的惠民举措,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救助对象为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居住证发放地在西藏)的、诊断明确、有康复需求的0—8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1)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优惠政策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12000元/人/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年。(2)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最高补助5000元;其他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500元;助听器最高补助6000元;人工耳蜗产品补助不超过6万元(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3)重度以上视力残疾儿童实施功能恢复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10000元,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12000元,其中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含术前检查、手术、术后康复训练费,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含术前检查、手术、术后开机及5次调机费(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对接受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手术的8-14岁语后聋的听障儿童和肢体残疾儿童每2年可申请1次康复训练救助和辅助器具适配)。


现阶段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内容,了解相关程序(申请-审核-救助-结算)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意识,关心、支持我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西藏航空旅客运营票价改革优惠政策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我区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推动西藏民航业健康发展,2019年11月推出“西藏民航区内支线旅客运营票价改革(试点)优惠政策”,真正做到让利于民,让西藏各族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切实增强全区各族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为应对疫情冲击和影响,促进经济复苏增长,特别是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自治区党委、政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的要求精神,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决定继续实行区内支线、进出藏航线旅客运营票价改革优惠政策,将优惠政策时限延长至2022年1月;进一步扩大优惠对象范围,凡符合“优惠对象”条件的旅客,均可购买优惠产品;加大优惠力度,按经济舱全额票价的50%执行;最大限度为群众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开设西藏航空官网、24小时客服中心、直属销售柜台及授权代理处等渠道,让更多旅客及时了解优惠政策活动,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政策的“红利”。


按照自治区政府工作安排,区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2月与西藏航空有限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西藏航空旅客运营票价合作协议》,3月下发《关于西藏航空旅客运营票价改革优惠政策活动的通知》,加强对优惠政策活动的宣传引导,确保优惠措施落实到位,发挥效益最大化。目前,西藏民航航线总数达到140条,通达城市66座,今年第一季度涉藏航线旅客吞吐量128.8万人次,为我区群众出行和游客赴藏旅游提供了极大便利。


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西藏工作,长期给予我区特殊的倾斜政策,特别是2020年中央召开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同时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地发展商机。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新时期党的治藏方略,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大局稳定的重要抓手,根据中央赋予我区的优惠政策,按照“依据政策、结合实际、最大限度、量化具体、操作性强”的原则,不断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确保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得到充分体现,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比较优势进一步突出。


去年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治区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从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做好全周期全过程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综合施策、精准发力,2020年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2.46亿元,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35.74%,带动就业33728人,实现增收8.77亿元。


2021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了《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以发展实体经济为重点,进一步梳理、规范、明确税收、金融、土地、对外贸易、工商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此次修订政策呈现出四大特点,持续营造最优的综合政策,对在藏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开辟“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持续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作为我区的特殊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象范围、降低申请条件、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提高了担保和贴息额度。持续营造精准的产业扶持政策,对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大力倡导创新招商方式,大力开展专业招商、以商招商、会展招商、网络招商、委托招商以及对口援助招商等,并鼓励援藏资金用于保障民生、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2017年1月1日后毕业五年内,并取得营业执照,在我区返乡村(不含镇、居委会、社区)创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包括返回原户籍地或者非原户籍地。


扶持政策


(一)启动资金政策。1.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6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4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农牧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且从事农牧业产业创业的,对其每人给予6.5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6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2.高校毕业生在高海拔(4500米至4800米,下同)或边境乡村创业的,对其每人给予6.5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6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农牧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且从事农牧业产业创业的,对其每人给予7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8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3.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项目符合当地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带动1名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增收脱贫的,对其每人给予最高可达10万元、每户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4.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创业,对其给予每人7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8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帮扶指导。在公开考录工作中,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制定教育系统特教岗位计划,科学设置招考职位资格条件,降低学历要求,不设开考比例,不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进行公益性岗的位安置时,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要予以优先安排。享受每户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的,不再享受给予每人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


(二)生活保障政策。对返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5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对在高海拔和边境乡村创业的,发放6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对返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可通过乡周转房、公有住房等方式为其提供住房保障。在边境乡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同时享受边民补助政策。


(三)经营场地政策。租用经营场地返乡创业的,对其给予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6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对在高海拔和边境乡村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88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四)产业扶持政策。对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好、投资效益好、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特别是贫困户脱贫的返乡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产业扶贫资金支持范围,在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倾斜。


(五)人才储备政策。对返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表2020现突出、群众公认的,可作为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后备力量进行重点培养,调整优化村“两委”年龄、学历、知识、结构。


(六)土地承包政策。鼓励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依法以人股、合作、租赁、承包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村产业,政府给予土地政策支持。鼓励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依托自有和闲置房屋院落发展农村产业。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与当地农牧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和经营场地。


(七)风险应对政策。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保险政策,对在返乡创业过程中,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其他形式创业失败的,通过商业保险防范风险。创业失败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区内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


扶持政策


一是生活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二是住房保障补贴。对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奋,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三是求职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在区内企业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


五是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最新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六是特殊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财税政策,依法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是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


区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扶持政策


一是启动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凡是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5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二是金融贷款支持。自治区财政筹集设立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机制,对每位创业人员最高可担保贷款50万元,金融机构对其最高可按照1:10倍数进行放贷。贷款时间可达10年以上,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前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


三是创业载体支持


1.经营场所补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租用其他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2.创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职校、经开区、高新区、企业、行业等,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四是财税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依法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支持。


五是创客创业支持。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创业孵化的,对其给予每年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可达2年。


六是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七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从毕业当年起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12000元。


八是住房保障补贴。享受在区内企业就业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


适用对象


区外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扶持政策


一是生活和住房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二是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千元路费补贴。


三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在区外企业就业工作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万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售粮大户奖励、青稞收购价补分离优惠政策


为调动鼓励农民更新观念,变粮为现,增加青稞入市量,提高青稞商品率,助力青稞产业化发展,西藏自治区推出了售粮大户奖励政策,自2016年起,每年对向国有粮食企业交售粮食表现突出的售粮大户进行年度表彰奖励,奖励资金8万元(一等奖1名,奖金2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1.5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1万元)。


为切实提高农民种粮收益,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安全,西藏自治区于2020年推进实施了青稞收购价补分离政策,即种粮农户向政府委托收购企业每交售一公斤国标三等以上当年地产青稞补贴0.2元。政策执行地为拉萨、日喀则、山南三个青稞主产市,2020年度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1月9日,2021年度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收购的青稞须为当年当地生产的青稞。


在健全完善的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措施的综合作用下,2020年青稞最低收购价达3.9元/公斤,较2016年提高了0.1元/公斤;2020年度秋粮旺季收购期间收购价补分离青稞0.89万吨,补贴资金177.65万元;累计兑现售粮大户奖励资金40万元,五年来,我区青稞价格发现机制日趋完善,农民售粮观念开始转变,市场意识逐年增强,青稞商品率逐步提升,实现了青稞优质优价,确保了青稞有效供给和产业链稳定,有力促进了青稞产业化发展,较好地保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连续增产,有效地稳定了市场预期,安定了群众生活。


西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6月18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区于2019年3月研究设立了为期5年,年度规模为3亿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将在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对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发展、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20年,区财政厅联合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建〔2020〕27号),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特色产品运费补贴、担保费率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七大产业”中的企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推动实现企业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加大对区内企业的奖励和扶持力度,切实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为我区中小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


近年来,我区商贸流通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受地广人稀、产业发展滞后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商贸流通业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瓶颈和短板,距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加快我西藏区商贸流通业发展,形成便捷高效的商贸流通体系,促进农牧民群众增收,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自治区财政厅设立了“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市)、县批发交易市场、商品综合市场、农贸市场、副食品储备系统、冷链物流系统、农贸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和升级改造补助,以及乡镇集贸市场、菜(肉)店建设改造和城市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建设补助等方向。


为适应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形势需要,发挥财政资金效益,2020年修订并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建〔2020〕41号),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自治区特色品牌推广、废旧物品回收、限额以上企业培育、夜间经济发展、商业步行街2020改造提升等。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农村客运补贴政策


农村客运是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是联系城乡的桥梁和纽带。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提升“四好农村路”运营服务水平,保障农牧民群众安全、便捷、经济出行,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8〕30号)要求,我区建立了农村客运公共财政补贴机制。实施农村客运补贴政策,为我区农村客运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对调动农村客运经营者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农村客运意识逐步提高,解决了部分农牧民出行难、乘车难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稳固边境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020年,区财政厅联合区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实施细则》(藏财建〔2020〕12号),农村客运补贴范围主要包括购置新车一次性补贴和贷款利息、承运人责任险、站(场)经营和车辆运营补贴。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和促进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区税务局、区人社厅、区扶贫办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四家单位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13号),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扣减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优惠政策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今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文件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税务局印发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9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按50%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暂免征收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就业和创业,支持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暂免征收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藏政发〔2013〕97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区与全国同步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有效解决营改增试点后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销售收入相关税收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税收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6〕53号),明确继续对我区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身份证明,作为免税申请的依据。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厅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三家单位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14号),顶格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扣减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三包”政策


为提高农牧民送子女上学的积极性,根据中央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5年印发《关于全区重点中小学实行“三包”的试行办法》(藏政发〔1985〕20号),教育“三包”政策在西藏正式建立实施。在随后几十年间,在党和国家的特殊关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先后印发《关于全区公办重点中小学实行“三包”试行办法的修改补充规定》(藏政发〔1998〕7号)、《关于我区中小学生享受“三包”和助学金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94〕30号)、《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中小学校实施“三包”政策和助学金制度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1〕58号)、《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我区学前教育阶段农牧民子女补助和中小学“三包”政策及助学金制度规定的通知》(藏财教字〔2011〕14号),“三包”政策保障范围从1985年的公办重点中小学,覆盖到目前的学前教育到高中(含中职)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保障对象从1985年的中小学农牧民走读生,覆盖到目前的所有农牧民子女及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在校生。目前,教育“三包”经费年生均标准为4,200元,具体标准为年生均学前教育阶段二类区3,600元、三类区3,700元、四类区或边境县3,800元;义务教育阶段二类区4,100元、三类区4,200元、四类区或边境县4,300元;高中教育阶段(含中职)二类区4,600元、三类区4,700元、四类区或边境县4,800元;特殊教育6,000元。据增值税统计,自1985年该政策实施以来,教育“三包”资金累计投入229.81亿元、受益学生892.95万人次。


政策的有效实施,把党和国家的关心关怀送到了千家万户,广大农牧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群众送子女上学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为推动西藏长治久安和跨越式发展、推动西藏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人口素质的、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所得税等发挥了巨大作用。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6月22日


我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学生免补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更多的考生报考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培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自治区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本专科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以下简称“免补政策”)。实施对象为我区生源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就读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的在校大学生。申报流程为考入区内免补专业的新生无需申请,入学报到时高校将直接免除学费、住宿费并分学期补助生活费;考入区外免补专业的新生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将《西藏免补专业学生入学报到回执单》(可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官网下载)经学校审核盖章后,邮寄至区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拉萨市藏大东路15号0891-6599613/6599611),区教育厅审核后将免补资金划转给区外高校,再由高校兑付给受助学生。


需要提醒的是:考入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国家公费师范生不再享受本政策、我区建档立卡大学生优先享受“三免一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免补专业学生高校毕业后就业去向无任何要求(区内、区外均可择业)。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6月22日


我区建档立卡大学生“三免一补”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资助力度,通过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切实减轻贫困家庭供养大学生的经济负担,实现“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目标,自治区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并补助生活费政策(以下简称“三免一补”政策),相关经费由自治区、地市、县区共同承担。实施对象为我区户籍在区内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大学生。申报流程为每年各乡镇9月30日前统计辖区内建档立卡大学生基本信息后报县教育局、10月15日前县教育局会同扶贫和民政部门对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后报地市教育局、10月30日前地市教育局会同扶贫和民政部门复审后报区教育厅、区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终审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及时下达自治区承担部门资金,再由县教育局待自治区、地市、县区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兑付给受助学生或家长。


需要提醒的是:考入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国家公费师范生不再享受本政策、享受建档立卡大学生“三免一补”政策的不再享受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学生免补政策、通过成人高考和自考升学的不属于政策实施对象。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6月22日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西藏专项


招募政策


自2003年启动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西藏专项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西藏的特殊关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人才工程、民族团结工程和新时代推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工程。自治区广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西藏专项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成员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唱响“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在我区基层的各条战线上,谱写了一曲曲壮丽的青春之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西藏专项每年面向17个对口援藏省(市)以及山西、河南、江西、广西、四川等地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赴西藏进行为期1至3年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服务岗位涉及基础教育、农牧科技、医疗卫生、乡村振兴、社会治理、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等领域。


志愿服务期间志愿者有探亲假,志愿者每月有生活补贴与社会保险,每年有商业保险。用人单位提供基本住宿条件和基本生活用品、报销志愿者志愿服务期间探亲假往返路费与每年体检费用。志愿者服务满一年可参加西藏自治区公务员招录考试与事业单位招考,服务满两年可以参加志愿者专项留藏考试、享受研究生考试加分政策。志愿者在藏服务时间计入工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可按政策享受学费代偿。


截至2020年,先后有18批、9700余名西部计划志愿者来到西藏,投身基层。其中有3450余名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留藏工作,继续为西藏的建设发展担当作为、全力增值税奋斗;有100余名西部计划西藏专西藏项志愿者与当地藏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结合,组建了民族团结家庭,同时带动了内地300余个家庭前往西藏扎根。西部计划不仅在弘扬青春正能量、建设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方面带来了时代新风,也增进了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作出了贡献。


“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优惠政策


为解决西部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短缺问题,司法部自2014年开始部署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和派遣律师支援西部无律师县项目,为包含西藏在内的西部省份选派优秀律师,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但由于特殊的人文、地理、历史等原因,长期以来西藏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严重失衡,据统计,西藏90%以上税收的法律服务资源集中在拉萨市,绝大部分县(区)无长期固定执业律师及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咨询、公证、诉讼代理等需求陡增,西藏法律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对此,司法部在原“1+1”法律志愿者服务行动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拓展,在2019年实施了更加符合西藏实际的“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项目。该项目以满足西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新旨在推动西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培养当地法律服务人才,维护民族团结,促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活动由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共同组织实施,按年度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律师志愿者,并向我区无律师县和律师资源不足地区派遣,志愿律师服务年限分为一年期、半年期。


第一届“援藏律师服务团”项目启动至今,已有132名援藏律师深入西藏基层开展志愿服务,他们担任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全面依法治藏实践,提供专业法律保障,审查各种合同、制度、文件,解答来访群众法律咨询,帮助起草法律文书,参与各类案件调处,等等。截至目前,累计为2.8万余人次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314件,受援群众覆盖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牧民工等群体,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2亿余元,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做出了积极贡献,已经发展成为雪域高原一支讲政治、讲奉献、讲团结的专业法律服务队伍。


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查审批优惠政策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满足公众用械需要,推动我区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68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查审批程序》。


该程序对以下几类医疗器械实施优先审查审批:


一、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二、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三、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


四、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五、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


六、列入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或者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的;


七、藏医器械;


八、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


在实施优先审查审批程序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合并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现场检查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并优先办理,将注册检验、技术审批、质量体系考核、行政审批时限缩减为法定时限的1/3。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审批优惠政策


为鼓励我区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査程序的公告》(2018年8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自治区药监局制定《西藏自治区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审批程序》。


该程序对以下几类医疗器械实施特别审查审批:


一、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属于西藏自治区辖区内,申报产品拟由申请人生产。


二、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四、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针对在实施特别审查审批程序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合并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现场检查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并优先办理,将注册检验、技术审批、质量体系考核、行政审批时限缩减为法定时限的1/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64号)规定,全区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等6个方面的统一。逐年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已达每人每年615元,个人缴费标准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90元、150元、280元三个档次。参保时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个人不再缴费,按第三档标准由自治区、地(市)两级财政代为缴纳;重度残疾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殊困难人群参保时个人不缴费,按第三档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给予定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税收将农牧区和城镇居民医保中的门诊特殊病种全部保留合并形成23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高于20%用于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起付线标准不得低于100元、年度最高报销金额300元、报销比例为6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14万元。


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要求,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治疗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理流程最简)的原则,结合我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际,2020年11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藏医保〔2020〕66号)。明确了我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共12个大项30个子项,明确了服务事项受理单位、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查询方式、评价渠道等,公布了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联系电话。


筑牢医保基金使用安全网


全力守护人民群众救命钱


医疗保障基金是群众看病就医、解决疾病后顾之忧的“救命钱”,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医疗保障制度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勿让医保基金成为新的“唐僧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作为首要任务,聚焦监管难题,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 多措并举,筑牢医保基金“安全网”,守护好人民群众“救命钱”。


一是严抓基金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以全区定点公立和非公立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专项治理、飞行检查、自查自纠、“回头看”、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监管等多种形式,突出治理重点,分门别类“对症监管”“常态监管”。对经办机构重点检查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虚假参保、虚假缴费,违规拖欠定点医药机构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对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检查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和分解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定点零售药店主要检查盗刷医保卡为参保人套取现金、诱导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卡购买化妆品和生活用品、为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等违法行为。


二是建立严密制度,推动形成监管长效机制。出台举报线索查处工作制度,明确线索受理范围、转办督办、办结所得税处理、线索反馈、案件归档等要求及时限规定,规范举报处理流程,切实提高举报人对举报处理的满意度。建立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实施奖励具体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和基金监管重大案情曝光制度。联合发改、公安、司法、财政、卫健、市场监管、药监、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综合监管、联合惩治、社会共治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为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良性互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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