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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学院 | 新旧个税法,从”其他“到\u0026#34;偶然“所得的变与不变

新《个人所得税法》删除了原个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这一修改决定无疑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受到广泛好评。而在修法前“其他所得”的范围包括十一项,因此社会各界对于新个税法修法后“其他所得”是否都不再征税高度关注,也有不少人担心对于“其他所得”会以“偶然所得”的形式再次死灰复燃。

十一项“其他所得“还有效吗?

2018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177号公告)。该公告中列举了88个将继续有效的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其中包含了涉及被新《个人所得税法》删除的“其他所得”的相关文件。根据上述177号公告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原来共计十一项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现在只剩下四项,具体对比如下:

据此,现在只有国税发〔1999〕58号、财税〔2009〕78号、财税〔2011〕50号、财税〔2018〕22号这四部文件原来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政策性文件现在仍然属于继续有效的“个税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其他不在继续有效的优惠政策文件目录之内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就绝对失效的问题,现在也难以从2018年177号公告中找到直接的答案。

新个税法“偶然所得”的范围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6条所规定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列举的得奖、中奖、中彩属于“偶然所得”征税范围之外,现行规定之中明确为“偶然所得”征税项目的还有以下两项:

1、消费达到一定额度获得抽奖并中奖的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网络红包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税收法定原则看征税范围

“其他所得”因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而在《个人所得税》修法时予以了删除,这一点是值得赞誉的,但是从2018年177号公告中,我们仍然看到至少四项“其他所得”的征税依据依然属于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而非依据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从税收法定原则落实来讲,“其他所得”必须彻底的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消失。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采取列举式的方式明确了得奖、中奖和中彩三种所得,其他偶然性质属于兜底条款,但未明确什么项目是其他偶然所得,因此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对未列明的征税,必须有另外明确的规定才能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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