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据是什么?下面我们就上述问题一一进行分析:
一、哪些农产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际操作中,具体项目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属于其外购的农业产品,或者是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购进的,属于其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也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提醒大家几点应该注意的是:不要认为只有从农民手中取得的免税农产品才能抵扣进项税,不论从农民手中购进还是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只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均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二、抵扣的合法凭据是什么?
根据2017年11月1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中,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的抵扣凭证按出售方的单位性质不同归纳如下:
1.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2.出售方属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
3.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
4.出售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代开增值税发票抵扣。
政策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第十二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
购进免税农产品这些事儿大家听明白了吗?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如果大家还有不同的见解欢迎奉献一起分享!
财税专家简介:
邸晓欣,女,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毕业于河北财经学院会计专业,从事税务代理、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工作二十余年,曾为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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