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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


1、延期缴纳应具备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申请时间: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审批权限和期限:


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自受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对予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基层税务机关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发《核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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