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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股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 浙江省政策)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艾布鲁环保)主营业务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定于2021年7月28日召开2021年第43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艾布鲁环保的首发申请。



公司对历史沿革中股东税款缴纳情况作了详细的补充披露。


2014年,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了一次股份赠予的行为,游建军持有发行人31.50%股份,为第二大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均由实际控制人钟儒波赠予。按照规定受赠人游建军需要就受赠财产缴纳20%个人所得税。2020年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纳税申报表》,游建军已缴纳上述受让股份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计缴纳税款44.73万元。


股改中自然人股东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申请了分期缓缴。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规定: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艾布鲁环保近三年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都超过了2亿元,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不属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也就不适用分期缴纳的规定。但是仍然按照此规定,申请了分期缴纳备案。


缴纳期限为2021年11月10日,仅剩下4个月的时间了,关于税款未来缴纳安排,艾布鲁环保并没有按照深交所审核中的要求披露相关计划。这个问题是否会成为艾布鲁环保IPO的实质性障碍,将在2021年7月28日上市委员会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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