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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劳务派遣企业异地经营(异地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在本地经营)

上海的易杰公司与査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其至北京的金卓越公司工作,北京的金卓越公司又将其派遣至天津的项目上工作。査某在天津工作期间感觉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査某的工伤认定应当由哪里的人社部门认定呢?天津、北京,还是上海?


2016年5月9日,上海易杰公司与査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该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易杰公司派遣査某至北京骏京奥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金卓越公司工作。2016年5月,査某进入金卓越公司工作,后北京的金卓越公司将其派遣至天津的项目上工作。


金卓越公司不服,以静安区人社局不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査某死亡非因工作事故引起、査某属于醉酒导致突发疾病死亡为由,请求法院撤销静安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金卓越公司的诉讼请求,金卓越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提出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二)》规定,应在参保地或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但《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均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故上诉人援引的规定并未排除用人单位所在地职能部门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上诉人称査某醉酒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还需要提醒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应包括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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