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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






遵义娄山关。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省级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


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贵安新区防空地下室修建配建标准为:


1.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有裙房的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地面裙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塔楼在裙房各层水平面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计算。


2.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包括9层以下的裙楼)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贵安新区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市规划区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修建;县(县级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


 3.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山体、河流等地下空间进行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项目(地下总建筑面积超过地面总建筑面积的项目),按不低于地下工程项目建筑总面积30%的比例建设6级(含)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选择贵阳市开展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黔人防函〔2018〕37号)


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市南明区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6%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2.贵阳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及清镇市按照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人防工程建设。


(一)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下,建设人防工程不经济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全埋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全埋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易地扶贫搬迁中涉及人防建设相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防通〔2016〕10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应不视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范畴,可不修建战时防空地下室。



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


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每平方米1800元;


(二)安顺市城区每平方米1300元;


(三)贵阳市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贵安新区,遵义、六盘水、毕节、铜仁市城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区每平方米1000元;


(四)贵阳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及清镇市,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镇每平方米800元。


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二)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7〕45号)


免收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六、《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35号)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八、《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九、《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


工业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工业生产性建筑,军队、武警部队营房设施建设,以及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非居民住宅楼,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落区防护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一、落区防护工作组织程序


省一级火箭落区指挥根据战略支援部队关于火箭发射的通知要求,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贵州省火箭残骸落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1号)开展落区防护工作:



(一)受领任务,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依据理论落区范围,及时向省落区指挥成员单位及任务落区指挥部通报情况,部署落区防护工作;



(二)及时跟进掌握各地准备情况,会同落区政府部门、军事机关检查指导落区工作准备情况,督促各级签订县、乡、村、组、户目标责任书;



(三)组织协调交通、邮电、电力、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落实物资器材和各类应急保障;



(四)组织落区群众做好火箭发射前疏散防护,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协调各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五)组织回收助推器、一级火箭残骸和现场看护,督促做好安全警戒,保护残骸现场;



(六)指导各级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配合部队做好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付。



二、落区防护善后理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火箭残骸落点现场理赔工作主要由西昌卫星发射中心负责,省一级火箭落区指挥部协助。


(二)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20年计算。


(三)因火箭残骸坠落具有不确定性,且每次造成的损失均不相同,因残骸坠落造成的居民房屋、果树木、山林、青苗、水源污染、家禽、通信、广电、电力、铁路、公路、桥梁、地上构筑物毁损,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收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以及各地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指导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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