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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要求(不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




上周的文章和大家聊了一个完整的股权激励方案涉及的十个要素中第一个要素——股权激励的目的。今天我们继续来聊一聊股权激励的第二个要素——股权激励的对象。




以下:



01.


分类




股权激励的对象,从对象是否确定,可以区分成两类,一是已经确定对象的,比如,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就是张三、李四、王五。另一种是不确定对象,但是确定了范围。比如,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总、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销售人员。




这两种方式中,第二种形式用的比较多,因为确定范围的方式,一是体现了股权激励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结合股权激励的目的,对这些岗位的人员有针对性的激励,更能促进激励目的达成;三是铁打的岗位流水的兵,公司人员保不准会经常流动,但是公司的组织架构一般是不会变的。




02.


参考上市公司




主板市场


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外籍员工。




不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独立董事、监事、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身及他们的近亲属),还有属于六种不适宜名单的人。




二板市场


基本与主板市场一致,只是有一点不同。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均规定:如果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身及他们的近亲属)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作为激励对象,但要说明理由。




三板市场


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不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监事、独立董事。




03.


参考国有企业




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1)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2)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3)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04.


非上市的非公众公司




除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是新三板公司)外,剩余的公司是既非上市又不是公众公司的私人公司。这些公司没有前面那些公司的条条框框的限制,对于激励对象的范围是没有规定的。例如,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的监事是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但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对于激励对象是有范围限制的,但非上市公司可以以这个范围为参考,也可以按照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激励对象名额。






本文涉及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创业板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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