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未约定房屋买卖税费(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税费承担 判决)

离婚协议未约定的财产,还能争取吗?






案情简介】


1.2017年2月24日,天风证券(乙方)与方锦程(甲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天风证券向方锦程支付了初始融资本金287914200.75元,双方就上述标的证券办理了质押登记。后因股票价格下跌导致触发违约条款,天风证券对方锦程提起诉讼主张偿还债务,对质押股票行使优先权,同时要求其妻张莉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莉莉一审应诉,主张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获得一审法院支持。


2.张莉莉上诉提出质押无效,并拿出与方锦程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的4月25日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协议附件为离婚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内容为:二、夫妻双方共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位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长沙市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金星北路登记在女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离婚后,该三套房屋及车位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女方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男方名下控股的所有公司开支盈亏及其他相关债权债务均归男方享有和承担;各自名下的车辆和其他物业归各自所有,无需过户。三、双方各自名下的股票和其他未列财产暂时不作分割。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五、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3.二审法院认为:一方面,张莉莉作为股票质押关系的第三人,在一审中并没有对股票质押合同的效力和质押股票的权利提出独立的请求,在上诉中提出质押无效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上诉请求,且其超出上诉期限后新增加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另一方面,股票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债权人基于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登记外观公示的合理信赖,接受质押担保,不存在过失,构成善意。且涉案股票一直登记在方锦程名下,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前后,张莉莉均未对涉案股票质押提出过异议,因此涉案股票质押合法有效。


4.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终767号张莉莉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律师分析】


本案因为一审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提出独立的反诉,因此在二审中提出质押无效等请求皆不被支持。但深入分析具体案例,发现还有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深究。


第一, 离婚协议约定“股票和其他未列财产暂时不作分割”,是否认为放弃?


根据民法典1065条规定,离婚协议中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夫妻双方均可起诉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股票和其他未列明财产暂不做分割,应视为财产分割未做约定,不能视为对已知财产的权利放弃。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离婚协议日或发现相关财产之日起三年)均可对上述财产提起分割诉讼,请求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 若一审中就该股票主张共同财产分割、并对一半的股票质押提出无效的诉请,那么,股票质押是否仍然适用善意取得?


本案即使在一审中提起财产分割和质押无效的主张,股票质押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股票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债权人基于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登记外观公示的合理信赖,接受质押担保不存在过失,且双方的质押协议有效、并已经部分履行,为了保护登记公示信赖的原则,股票质押构成善意取得。


但张莉莉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可作为对方锦程的债权,由方锦程用其他归属于个人部分的财产予以补偿。因为从离婚协议上看,夫妻双方除涉案股票外,还存在其他未做分割的财产,张莉莉的共同财产损失可由方锦程其他财产予以补偿。同时,张莉莉起诉主张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对所有已知的未做分割的财产一并提出要求,否则再次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而丧失部分财产分割的权利。




第三, 若在债权人提起质押权诉请之前,提出分割股票的共同财产,股票质押是否有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