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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高新企业所得税的例题(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例题)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一 、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的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扶持收抵免。关于


2、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扶持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14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国家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高新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了5%的税率优惠(两国之间签署税收饶让协议)。该公司2014年度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企业所得税

A.33.718


B.34.375


C.33.5


D.37


【答案】C


【解析】境外实纳所得税=59.5(1-15企业所得税%)15%=10.5(万元),视同境外已纳所得税=59.5(1-15%)例题20%=14(万元)


扣除限额=59.5(1-15%)25%=17.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 59.5(1-15%)(25%-20%)=33.例题5(万元)。



【新增】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国家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关于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1、适用所得: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重点所得。


2、条件: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高新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简易办法: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高新技术5%的作为抵免限额(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规定税率50%以上的除外)。


【解释】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计算负担的税款在所得来源国的实际税率低于法定税率50%以上的外,才可以按12.5%计算抵免限额。我国法定税率50%=25%*50%=12.5%


可以理解为:


1.境外实际税率高于12.5%,按12.5%计算抵免限额。


2.境外实际税率低于1计算2.5%,高新技术企业按15%计算抵免限额。如果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按法定税率25%计算抵免限额。


三、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纽约分公司的盈利不能抵扣日本大阪公司的亏损;纽约分公司的盈利可以抵扣华盛顿分公司的亏损)


【解释】重点境外所得强调可以纵向弥补,用高新技术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境外所得的横向弥补,仅限于同一个国家内横向弥补,不包括不同国家间的横向补亏。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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