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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增值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 增值税)


案例:


我公司购买某基金产品1000万元,持有至到期后赎回,获得收益13%,请问应该按照利息还是金融产品缴纳增值税?


利息和金融商品的差异

准确地说,收取利息属于增值税中规定的“提供贷款服务”,这和“金融商品转让”同属于“金融服务”税目。


1、什么是利息收入?


按照营改增文件界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实务中贷款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只要是取得固定回报的,均界定为利息收入,要求按照6%缴纳增值税。在2016年36号文件中列举了很多: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最大的判断标志就是有买入和卖出两个关键环节。按照差额缴纳6%增值税。


案例中的13%属于利息还是金融商品转让差额?

前面已经分析过,利息的判断标志是是否属于固定回报;金融商品转让的判断标志是范围和买入卖出环节。依据这两类判断标志,可深入分析如下:


1、案例中的基金产品未说明是否属于固定回报,如果在基金申购协议中注明固定回报,则应归属于借款利息,如果不属于固定回报,则不属于借款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即使不属于固定回报,也不一定就是金融商品转让,这里的问题是“基金持有至到期”是否能够界定为转让?如果未持有到期就在中途对外转让,则属于标准的金融商品转让,但持有至到期则不属于转让或者卖出环节。因此,本案例中的持有至到期的13%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增值税界定汇总表

综上,基金等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资管产品后取得的收益,如何缴纳增值税关键点在于保本与否及到期与否,可汇总如下:


资管产品类型


持有期间(到期)收益


未到期转让收益


保本


按“贷款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按“金融商品转让”缴增值税


非保本


不征收增值税


按“金融商品转让”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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