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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5年2号文件全文(国发2015年2号文件全文pdf)

所谓的退休中人,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在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处于新老两种退休制度的衔接过渡期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中人是相对退休老人和退休新人而言的,即处于按照老制度和新制度之间过渡阶段办理退休的人员,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管是企业职工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有早有迟,但都会有一部分人处于新老两种制度过渡的交替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同样需要经历这个过程。


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机制,建立与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确保改革的预期目标顺利完成,确保退休中人的养老金不低于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水平,这是一个底线,同时也要防止因为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改革后的养老金远离社会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措施,这两个措施归纳起来就是“保低限高”。


所谓保低,就是确保在过渡期内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水平不低于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人员;限高就是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部分,需要采用逐年提高的方式,这个逐年提高的方式,就是10年过渡期,即第一年发放高出部分的10%,第二发放高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直到2024年9月30日以后,退休中人才能享受到自己按照100%计发的养老金。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情形,主要是退休中人大部分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比较少,还有一个与老制度有效衔接,逐步提高的过程,既要确保新老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时也要确保新制度得到顺利实施,平衡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在促进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保障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实现合理的上升。


退休中人之所以存在养老金的补发问题,主要是指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差额部分。退休中人,也就是在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时,相关的制度有一定的滞后性,比如《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2015)2号文件,是在2015年1月3日发布的,但实施的时间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也就属于先上车后买票的性质,先实践后规范。


对于退休中人养老金的计算,是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改革的决定通知》精神来执行的,而这个文件是在2015年3月17才发布,各地根据这两个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基本上就是2015年底了。



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计算,在有了政策依据,有了实施细则以后,就还有一个摸底调查,模拟测算,确认每一个人的工龄是多少年,视同缴费年限是多少年,实际缴费年限是多少年,视同缴费年限还要结合个人人事档案进行核实,然后根据每个人的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岗位工作的时间等测算视同缴费指数,这一系列工作完成差不多就到了2016年以后了。


在这一系列工作没有理顺之前,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还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要照常办理,中人养老金的计算理顺工作要继续进行,所以在这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每月领取到的养老金只是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并不是属于按照新办法计算理顺后的养老金。



按照新办法计算后理顺后的养老金中,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即使是按照10年过渡期的比例计发,在理顺之前已经退休的年限就需要进行补发。有的可能是从2014年10月开始补发,补发到理顺之前按照10年过渡期比例计算的养老金正式发放的当月,由于各地的工作进度不同,补发的年限也就不同。


比如在2014年10月办理退休的人员,如果当地的养老金是到了2017年才理顺,那么在2014年10月到2015年的12月,就要按照高出老办法计算部分的10%进行补发,2016年按照高出部分的20%补发,直到2017年按照理顺后的养老金计发,今后每年只需按照年度的比例增发养老金就行了,不再存在补发的问题。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养老金补发问题,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于养老金理顺的时间进度不同,各地工作量的不同,理顺的时间进度不统一,对于按照新办法计算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按照10年过渡期的比例补发的时间也不完全相同,但不管什么时候补发,这个钱都永远属于自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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