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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今年是“八五”普法启动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法律法规修订的“丰收”年。不知不觉,全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施行4个多月了。



两名海关关员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办案部门。


经初步审查,办案部门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


两名具备执法资格的海关关员,对涉案当事人开展调查,并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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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海关关员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除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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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辅以具有中立性、公信力的第三方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存证,提升了行政执法过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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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海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我们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日常生活中强化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在执法工作中严格执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正义可期待、权利有保障、义务须履行,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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