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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税务机关代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224号


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416654):


经我局所于2019年5月14日至2021年7月1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鼎耀中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9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均为4403151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9877409至09877413,金额合计42,735.05元,税额合计7,264.95元,价税合计50,000.00元,货物名称为五金配件;取得深圳市锦福勇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13454669至13454682,金额合计1,397,692.30元,税额合计237,607.70元,价税合计1,6353,00.00元,货物名称为型钢等。取得广州乾觅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7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为4400152130,发票号码为03345578至03345582,03554996至03554999,金额合计899,230.77元,税额合计152,869.23元,价税合计1,052,100.00元,货物名称为五金配件;取得深圳市冰灵汇冒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为13457406至13457412,金额合计689,230.77元,税额合计117,169.23元,价税合计806,400.00元,货物名称为型钢等;取得深圳市科泰满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0月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发票代码4403154350,发票号码00539971至00539981,发票金额合计1,022,718.45元,税额合计30,677.00元,价税合计为1,053,395.45元,货物名称为五金配件等。


你单位凭借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514,911.11元,造成申报抵扣当期少缴增值税514,911.1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043.78元。你单位凭借上述虚开的发票虚列成本支出,分别在2015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税前扣除941,965.82元、3,140,318.52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033,707.2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及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证实你单位在账上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2.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成本费用已在所属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3.你单位对公账户及相关人员的私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业务未全额付款; 4.对你单位下游外调资料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明知相关发票业务与你单位生产经营无关,为少缴税款取得上述发票列支成本费用。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1〕200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在购进业务与实际不符且未实际付清款项的情况下,凭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虚抵增值税税款及虚列成本支出,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514,911.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043.78元及企业所得税1,033,707.24元的行为属于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偷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257,455.56元,城市建设维护税罚款18,021.89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16,853.6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92,331.0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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