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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社会保险法的认识(谈谈你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认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因此,在2009年第二次修订保险法时,完善了对保险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强调保险立法除了对保险活动的规范目的外,在此基础上还应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的。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注释:商业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自由订立合同来确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特别是不得违反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强行性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注释:本条是对保险活动合法原则的规定。合法性中的法,从效力上讲,不仅包括广义的法,既包括成文的法律和法规,也包括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读:我在普及保险相关法律的时候,经常碰到说保险是骗人的读者,把骗人这个字眼放到了整个保险行业上。


其实,保险骗不骗人,不需要证明,只要翻开保险法,第一章前4个法条,就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保险,是受法律保护、受法律约束,依法经营的非银金融业


不仅如此,保险还承担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国家用法律来规定的行业,国家大力推广的行业,有骗人的可能吗?


保险,只是用合同的性质规定了投、被保人和受益人的权责利而已,读懂合同,按需购买,保险一定就是很好地保护家庭资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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