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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主合同变更(合同主体变更,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近期受疫情影响,一些金融机构与融资人变更主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关于主合同变更,是否需要保证人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哪些情形需要保证人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主合同变更不增加债务人债务的,是否需要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变更增加债务人债务的,是否必须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变更增加债务人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对债务加重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变更无需保证人同意情形下,因主合同变更而加重债务人债务部分,保证人未同意时是否对债务加重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上述问题,在现实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不经保证人同意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从此条规定来看,若债权人、债务人拟协议变更主合同,已经生效的担保合同约定不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则主合同变更时无需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应为变更后的主合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那如果主合同变更债权期间、价款、利率等,实质性增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还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本文后面有论述。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对债务加重部分不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此条规定主合同变更不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减轻债务人债务的,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若加重债务的,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究竟哪些主合同内容变更不加重债务人债务,哪些会加重债务人债务呢?笔者在后面进行分析探讨。


三、《担保法》与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冲突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就主合同协议变更,不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就变更后的主合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对加重债务人的债务部分,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加重债务部分,若保证合同约定了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愿意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保证人对加重债务部分究竟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究竟是执行《担保法》,只要保证合同有约定,即使主合同变更造成债务增加,保证人也对债务加重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还是执行《担保法司法解释》,只要是加重债务,即使之前保证合同约定无需保证人同意,也必须保证人同意,否则对加重债务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涉及能否由保证人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将其免予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情形予以排除。


关于法律与司法解释存在的冲突时,理论上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实践中更多适用司法解释。当然,也要探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本意。个人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实质上与《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矛盾,而是对《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细化解释,其本意都是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只要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保证责任加重部分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责任承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若最终落脚于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加重部分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紧盯作为中间环节的债务人债务加重部分,更直击靶心,更能聚焦保护保证人合法权益的实质。


四、一些主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仍应担责


债权人变更不需要保证人同意。《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个人认为,此条规定对债权人主体变更应当不适用。理由有两点。一是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极为不利,二是极大地限制了主合同当事人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


此外,对于贷款方式、还贷方式、债务人账户变更、增加风控措施、延长结息周期、提前支付融资款项等合同内容变更,没有实质性增加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相关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上述主合同内容变更,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更有利于保证合同的履行,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案例:【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号)法院认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用途虽将“借新还旧”涂改变更为“用于偿还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垫款”,但变更后的文字表述是更为详尽的说明,并非对贷款用途的实际变更,即使是按照涂改变更前的“借新还旧”,山煤公司等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故《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用途的涂改变更并不影响山煤公司等担保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期限起止日期、划付时间和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时间虽有涂改变更,但贷款的履行期限并未实际变动,仍为一年,亦不影响山煤公司等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结息周期和结息日虽有涂改变更,但只是将结息周期由按月结息变更为按季结息,并未加重债务人大优公司的债务,山煤公司等担保人依法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五、一些主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无需担责


债务人变更必须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提供保证责任,对债务人的资信是有充分考量的,是基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而提供的保证行为。对于债务人主体的变更,必须保证人同意。否则,很可能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使在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主合同变更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只要不是明确规定后期会将债务人变更为具体某个主体的,债权人不能按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必须保证人同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从实践来看,若债权人、债务人提前履行期限的,保证人需要比原保证期间提前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债务人延后履行期限的,保证人一般会因违约责任、利率增加等而导致保证责任加重。个人认为,债权人、债务人无论是缩短、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将改变保证除斥期间,影响到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因此,只要改变主合同履行期限,必须经保证人同意,否则仍按原债务履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案例:【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合同纠纷再审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再字第00025号)法院认为,关于纺织厂日常开支的款项,国家开发银行技改贷款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技改贷款必须专款专用;纺织厂必须按借款用途使用,新乡工行监督借款的使用,资金由银行控制,技改设备系国外进口,但纺织厂随意支出资金,新乡工行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该部分款项并未实现合同目的,从而违背了白鹭公司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纺织厂把技改专款用于日常支出,不仅未取得白鹭公司的书面同意,而且履行完毕显然增大了白鹭公司的担保风险,对此部分款项白鹭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实质是看主合同变更是否加重保证责任,与前期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约定无需保证人同意也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关系不大。若主合同变更加重保证责任的,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保证责任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若主合同变更,不加重保证责任,或减轻保证责任的,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主合同变更将导致保证责任加重部分,即使前期生效的保证合同约定无需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变更也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只要主合同变更后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即不对保证责任加重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曾靳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研究方向:金融法律实务,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武汉市金融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湖北省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持有公司律师证、董事会秘书资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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