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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扣除选义务还是自选(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哪些)

导语


今年以来,资本市场出现诸多税收争议,如新三板个人投资者二级市场资本利得是否该征收,以及针对采用合伙制基金个人合伙人如何收



税的问题,引起巨大关注。LP(Limited Partner 有限合伙人)作为投资人究竟适用何种所得税率,如何有效节约税负成本是众多投资人关注的问题,本文收集了最新的政策指导文件,从横向与纵向方面来解析这一难题。


1、LP所应该缴纳的是什么类型的税种?


众所周知,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因其能够“节税”的特性被广泛应用于私募基金领域。根据我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这一规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是相吻合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事实上联合经营的个体户,适用于上述定义。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所以,LP取得基金投资收益后应当纳税是必须要履行的义务,不得逃避,又基于上述概念的明确规定,大部分的LP在享受较高的投资收益分配时是可能适用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



2、地方财政优惠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时该如何适用?


基于上文,我们知道LP所应当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原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中早已明确,只是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创造更好的招商环境,吸引优秀的投资机构在当地注资经商,陆续有出台一些规范性的文件或优惠税收政策,导致众多的基金管理人或LP都误以为自己是仅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殊不知,这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都是有悖于国家已经生效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或者存在较大的效力瑕疵的情形。我们不妨先来看看全国各地都有出台哪些关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的相关规定。


北京:《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来看,在那个时代,北京、上海等地的政府都是对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做了特别“规定”的,多年的潜移默化导致大家对此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认知,以至于后面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修订颁布《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时,删除了有关表述,一石激起千层浪,上海本地的基金投资圈顿时像炸开了锅似的,纷纷寻求“正确解释”。


其实,早在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并要求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该等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设定的清理对象范围巨大,全国各地都反应剧烈。


故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对目前合伙型私募基金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率有重大影响的《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25号文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同时国务院又在2016年6月1日颁布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中再次强调“过渡期”,即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3、创投机构的特别优惠政策,单一核算与年度综合所得整体核算任君自选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这一政策加大了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税负将只减不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初创科技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五年。


虽然已经出台关于创投机构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尚未出台具体法规细则,很多细节还有待有关法规出台才可以进一步了解和明确。比如:适用税率是否一经选择不得更改(永久或在一定时期内);个人合伙人所投资的创投基金所需满足的条件是否参照55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或有所降低;是否适用于除创投基金之外的股权投资基金的个人合伙人等细节还待进一步明确标准。


4、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要求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我们在计算所得税之前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


但值得一提的是,“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律启小贴士


LP原则上是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投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需按照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计税,除部分可以享受明确颁布实施的优惠税收政策外,还可以多维度的提供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合理的节约纳税成本,提高收入所得。


原创:叶赛兰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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