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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书期间费用明细表(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表格)

问题1:国内哪些土地是计入固定资产的?


解答:


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很多人就感觉到很奇怪,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法有这样的规定呢?土地为什么要计入固定资产呢?


其实,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土地”,针对的是国有企业(原来叫全民所有制企业)取得无偿划拨土地。在改革开放前,当时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土地都是通过政府无偿划拨的,相当于企业是没有花钱的,而入账的价值也是按照评估价入账的,因此,企业所得税法才专门规定这类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那么,现在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取得土地有计入固定资产的吗?


现在依然有取得的土地计入固定资产的情况:比如企业购入的修建好的商品房,比如商铺、写字楼、住房等,因为购进时是按照每平方多少单价计算的,并没有区分土地与建筑价值分别是多少,企业在购进商品房后进行会计核算,就直接按照全部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包括其中的土地价值也就计入了“固定资产”。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问题2:退休返聘如何申报个税?


公司想返聘一个已经退休的人传帮带,定在税前15k,请问这位退休的师傅应该和公司签怎样的合同,才能利益最大化?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因此,在企业与退休人员签署了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企业存在了实质的“雇佣”关系,依照上述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是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不能再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可以签署雇佣合同或其他名称的合同(协议),只要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可。


在实务中,对于企业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临时工等,经常会出现“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混用的情形。如果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就可以不需要发票,直接由企业造工资表发放就可以了;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的,就需要个人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对个人好处是不需要每月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且每月在计税的时候可以扣除5000元的基本费用。


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的,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外,平时预扣预缴个税时是不能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费用,且最低预扣税率是20%。但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在总体上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对个人更加有利,因为“劳务报酬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同样可以跟“工资薪金所得”一样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同时在计算“收入额”时是按照“收入×(1-20%)”,相当于收入打八折了,因此在收入较高的情况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最后实际缴纳的税额可能就会低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交税额。




问题3:公司转账给私人账户,私人代开发票扣个税,公司还会扣税吗?


我们公司和一家租赁公司有合作,现在租赁公司倒闭注销了,所有租赁物品是由私人在管理,转账就变成公对私了,我们公司要求需要开发票,但是开发票就涉及到扣税问题,那私人去代开发票缴纳个税后,我们公司还会被扣税吗?这种公对私账户变化是否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说明扣税问题会保险一些?


解答:


公司租赁个人物品或不动产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


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动产租赁或不动产租赁的,会依法核定征收相关的税费,然后并向个人出具完税凭证,承租方在收到代开发票后实际支付租赁款时就不再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的税费。


目前,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税金的,主要是综合所得项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个税应税项目的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都会依法预征了。


由于出租人发生了变化,双方应重新签署租赁合同;同时,为防止产生经济纠纷,与原出租人(原出租公司)也应签署一份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


在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中,需要约定出租人(个人)在提供了税务局代开发票支付租赁费,以及代开发票发生的税费应依法由出租人自行承担即可。




问题4:自己生产的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的,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问题5:请问购买办公楼缴纳的专项维修基金计入固定资产还是管理费用?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因此,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是购买房屋取得入住资格的必要支出,应依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问题6:请问申报高企找到代理服务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只有研发活动以及符合规定范围内的研发费用才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研发项目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企业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而聘请代理服务机构,活动本身并不是“研发活动”,其产生的费用也就不属于研发费用,因此,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7:市内交通费在汇算清缴是计入管理费用哪个项目?


市内交通费,加油费这些在汇算清缴是计入管理费用哪个项目?


解答:


管理费用属于一级科目,是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但是对于管理费用下面的二级科目却没有统一规定,由企业自行根据经济业务情况确定设置,也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项目”设置。


市内交通费,实务中很多企业是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管理费用-办公费”、“管理费用-交通费”等科目,具体明细科目企业一旦确定,前后期保持一致即可。


对于汽车的加油费,需要根据不同车辆的使用情况区分,如果是货车的加油费,是属于营运或自用属于原辅材料、销售产品的,通常根据运输货物情况计入“销售费用”或原辅材款的采购成本等;如果载人汽车,需要区分集体福利(接受员工上下班)或办事小轿车等,分别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问题8:企业取得职工培训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企业取得职工培训的财政补贴,通常不会跟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收入与数量直接挂钩,多数时候只是跟职工培训人数挂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取得职工培训的财政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9:企业在异地销售货物,是在销售所在地交增值税还是在机构所在地交增值税?


比如江苏企业在福建销售货物,这部分货物的增值税交给江苏还是福建?


解答: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因此,企业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只要没有超过180天的,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异地不动产租赁和建筑施工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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