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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票开户(浙商银行开公司账户)

65岁的老太太周某茹将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和李某路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954.95万元及利息损失575.29万元。


这起3000万级别的索赔,要从2015年说起。







2015年4月、券商纪委书记、欺诈开户、3000万元、爆仓、巨额亏损……一系列关键词不得不让人浮想联翩,牛市之下,行业乱像丛生。


7月1日,一则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周婉茹诉被告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李坚路,李坚路在2015年期间担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周婉茹称,李坚路向周婉茹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周婉茹开设期货账户,并告知周婉茹资金没有任何风险。周婉茹应要求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但后期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


那么,事实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决的呢?


期货爆仓损失惨重引发纠纷

2016年2月末,浙江证监局对浙商证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其中一个原因是公司原监事长李坚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不过只是简单的一句话,真实原委便无从得知。近日,一则一审判决书,揭露了尘封多年的往事。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5年4月,上证指数不断上攻,牛市的狂热让投资者兴奋不已。原告周婉茹称,当时,作为朋友兼邻居关系,以及又是浙商证券监事长、纪委书记的被告李坚路向其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其开户投资,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及参与浙商证券发行认购。


于是,2015年4月13日,周婉茹在李坚路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总部办理了开户手续,并同时开设了期货账户。周婉茹称,李坚路告诉其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后周婉茹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3000万元,并强调,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


众所周知,2015年6月中旬沪指冲高后迅速回落,牛市草草收尾。周婉茹称,2015年6月30日,李坚路电话告知其账户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2015年7月3日,周婉茹再次查询账户时,发现仅剩约45.06万元,损失达2954.94万元。事发后,周婉茹至浙商证券营业部打印交易账单,发现其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为此,周婉茹向浙商证券提出损失赔偿要求。


周婉茹认为,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违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疏于管理,缺乏监管,在开户时不作风险提示,开户后出现周婉茹账户密码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坚路以浙商证券名义进行营销,缺乏从业底线,欺诈周婉茹并诱导周婉茹开户,李坚路违背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作的规定,擅自修改周婉茹密码恶意操作账户,致使周婉茹蒙受巨大损失,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李坚路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因此,周婉茹诉讼请求,判令三名被告赔偿损失2954.94万元及利息损失约575.28万元。当然,对于周婉茹的说法及诉讼请求,三名被告也分别进行了答辩。


李坚路曾表示愿意承担部分损失

那么,事实如周婉茹所述吗?经法院审理查明,周婉茹与李坚路相识多年,李坚路在2015年期间担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有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


2015年4月13日,周婉茹在李坚路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总部,接受了金融期货相关知识培训和测试,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并经浙商证券IB开户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事项告知后在系列文件上签名确认。


4月14日,浙商期货工作人员就开户事宜对周婉茹进行电话回访,周婉茹对开户手续是其本人办理、已有开户专员向其讲解合同内容并揭示期货交易风险等事项进行了确认。同日,周婉茹向其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


4月15日,李坚路更改了周婉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周婉茹对此知情并予以认可;5月19日,李坚路再次更改周婉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李坚路在周婉茹的要求下,将周婉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重新更改。本案庭审中,李坚路和周婉茹均认可:李坚路自2005年开始为周婉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密码相同。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李坚路在周婉茹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周婉茹期货账户在5月19日的期末权益约为2215.68万元,6月29日的期末权益约为45.0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因账户存在巨额亏损,周婉茹和李坚路进行交涉,周婉茹起草了《关于挽回损失计划》一份,李坚路在该文稿上进行修改,手写了“操作失误”、“愿意承担部分损失”等文字。


法院判决李坚路赔偿70%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周婉茹自从2005年起委托李坚路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且有赢利,后周婉茹在李坚路的全程陪同下开立期货账户,并在开户后同意李坚路更改交易密码,亦将银期转账密码设置成与银证转账密码一致,周婉茹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登录其期货账户达三十余次,上述事实表明周婉茹对李坚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婉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但是,因李坚路未经周婉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婉茹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坚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婉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婉茹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周婉茹在李坚路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即时加以制止,其在防控自己账户风险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周婉茹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对于另外两名被告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法院认为,李坚路时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无权对李坚路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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