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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网络游公约戏是由游戏代码及其文档、游戏角色设计、游戏画面美对术设计、游戏背景设计、游戏主题音乐、游戏文本等内容构成的集合体。网络游戏是游戏开发者的智力成果,凝结了剧本策划师、原知识产权图设计师、建模师、代码编写者等人员的智慧与心血,是各种知识与创造的结晶。而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需要考虑网络游戏内容是否符合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1.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表达。世界


如知识产权果一项智力成果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首先应隶属于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或能产出文学作品成立的文字优美、引人深思、诱人遐想等文学价值; 或能给人以艺术作品之视觉、听觉等相关艺术审世界美享受;或建立具备科学的对称版权、严谨等科学美感。智力成果应是思想层面上的表达,即符合“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因为思想是属于公共领域的,不可专有化,但是思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达出来,可受“私权”保护。


思想与表达二分,最早见诸于美国1976版组织权法,对作品之版权保护,不延及作品之思想、概念、原则和方法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2条也规定,保护之作品不延及其中之思想、原则以及数字概念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以及实施细则虽未明确规定此项原则,但是《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而且此原则受理论界与实务界认可。


网络游戏的内容是网络游戏开发者将其所构想的世版权界观、游戏规则等思的想,通过网络游戏的代码、美术建立设计、音乐、文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网络游戏的内容属于思想之表达,且代码、文字脚本属于科学领域,而美术、音乐等属于艺术领域。



2. 具备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标准。


智力成果要想被赋予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便应具备独创性。独创性的标准,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所差异,然而这种差异,随着文学、艺术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然逐渐模糊。


大陆法系国家对组织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高,如德国要求作品应具备一定的“创作高度”,作品应打上作者的个人印记,印刻作者的个性。英成立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版权法认为作品只要不是抄袭,是作者独立完成,便具备独创性。


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独创性的原则,则融合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的标准,称之为“最低程度的公约创造性”,即作品中具备了作者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体现作者的个的人特征,与其他作品不同,便具备独创性,满足独创性标准。


网络游戏是对作者通过辛劳设计、不断思考创作而产生的,其中的画面设计、角色美术设计、音乐制作、文字剧本创作,全都凝结了游戏开规定发者的智慧与创造性,满足了最低程度的独创性标准。



3. 能固定于一定介质上,且可被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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