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会2016【22】文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简易计税的税金预交、交纳、核算全部在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一、1、 类型 : 一般纳税人
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
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预征率 : 2%
跨县(市、区)预缴税款计算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0%)×2%
销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税率(征收率): 10%
发票开具 :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申报时全额纳税。
2、计税方式 : 简易计税、甲供材、 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
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预征率 : 3%
跨县(市、区)预缴税款计算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销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率(征收率): 3%
发票开具 :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申报的税款按差额计算。
二、 类型 : 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方式 :简易计税
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预征率 : 3%
跨县(市、区)预缴税款计算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销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率(征收率): 3%
发票开具 :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开具发票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的税款按差额计算。
备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和预缴税款。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206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6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206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假设取得分包发票103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206-103)÷1.03×3%〕
贷:银行存款 3
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6(206÷1.03×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说明:使用“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科目的原因是,如果冲减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成为不含税金额,第一不好对往来账,第二业务较复杂的情况下,根据实务经验,容易混乱。
4、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
借:工程施工——某项目——分包成本 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103÷1.03×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103
备注: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未取得分包方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某项目——分包成本 10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103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发票时: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借:工程施工——某项目——分包成本 -3
这两种会计处理本质上是一致的,财会2016【22】文件内容是分开做两笔会计分录的。
5、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 309
贷:工程结算收入 3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309÷1.03×3%)
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 206
贷:应收账款 206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7、结转成本收入分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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