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名男子步履匆匆地来到西固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急着要求还钱。工作人员经询问得知,这名男子严格意义上说还不属于任何一起案件的被告,因为还没有任何人正式向法院起诉他。既然没有人起诉他,为什么这名男子要急着来法院还钱呢?
这名急于还钱的男子姓张,是西固区一家民营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在一天之前,张某意外发现甲公司的银行账户无法支出任何费用,遂立即向开户行询问原因。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甲公司的账户已被西固区法院冻结。
其实,困惑张某的问题源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制度――诉前财产保全。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就在张某发现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两天前,乙公司向西固法院递交了诉前保全申请并同时提供担保,请求法院立即对甲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接到乙公司申请的当天,西固法院即对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进行了审查,并立刻作出裁定,冻结了甲公司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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