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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代扣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个人劳务费由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问题:您好,单位支付我10000元劳务费,我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支付了增值税291元,城建税及附加17.5元,我的所得仅9691.5元,请问支付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按照10000元为基数(10000×(1-20%)×20%),还是按照9691.5元为基数(9691.5×(1-20%)×20%)?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肯定明确的:支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公式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款:(10000-291增值税)×(1-20%)×20%=1553.44元。


有待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要不要扣除城建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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