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财务工作中,因为业务的需要,有时候会存在暂时向个人借款的情况
常见的一般有三种:
(1)股东借款给公司
(2)员工借款给公司
(3)向公司以外人员借款给公司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或短期借款)
问:个人借款给公司(挂账其他应付款等)会隐含哪一些涉税风险呢?
答:既然是借款,当然要体现利息,这个是常见的,也是必要的,必须的,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要发票入账
支付利息时,企业要取得利息发票,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利息发票,涉及增值税(目前免征,优惠期后是3%)
2.代扣代缴个税(利息个税税率20%)
3.印花税:不涉及
4.企业所得税
原则上是认可的,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该类利息支出要注意
(1)完成实缴注册资本: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所得税税前开支认可
(2)尚未完成实缴注册资本的部分:发生利息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计算如下: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假设A公司2021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100万元,其余投资截至2021年底尚未到位。
2021年3月1日该公司从张某拆借款150万元,利率7%(商业贷款利率为7%),贷款期限一年。则:
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
150×7%÷12×10=8.75(万元)。
不得扣除的利息为
=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8.75×100÷150=5.83(万元)
(5.83万,不认可:年终企业所得税要做纳税调增)
再问:能否做无息借款?
答:无息借款现实中是会存在的,另外无息当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了,但是一定要经得起税务局核查,税务局肯定会核实严查是否是账外资金回流,正常经营应该是收入和支出是平衡的,一查就怕引出了“小金库”,得不偿失哦!自己衡量和斟酌好!
【总结】
(1)个人借款给公司的,不管是股东,还是员工,还是其他人,个人要代开利息发票给企业,同时代扣代缴个税
(2)公司支付利息,按注册资本是否实缴来具体分析能否税前扣除
【建议和特别提醒】
涉及该类借款的一定书面提醒领导,以免后期涉税时责怪财务人员!
以上仅仅是个人见解及整理,若有新的规定,新的做法,欢迎讨论!
共同进步!共同做好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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