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论无效合同与善意取得制度参考文献(善意取得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物权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汕头市伟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四会市金鹏铜业有限公司、四会市鲲鹏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监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物权法没有将买卖行为的有效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物权归属的问题,合同效力乃是债法领域的问题,只要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法理分析


善意取得因转让人处分权缺失而应纳入法律拟制的原始取得,故就理论而言认为转让合同效力均会影响善意取得的观点于法理不符,而且,《物权法》第106条也并未将转让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因此,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既可能存在于转让合同有效的场合,也可能存在于转让合同无效的场合。


对于绝对无效合同,因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的公序良俗,故法律对此效力予以绝对的否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序良俗的价值的绝对追求和坚定立场。善意取得作为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也应当符合这一要求。


从民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的角度视之,受让人为达到目的所实施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是一种主观恶意较高的行为,转让人行使撤销权表明受让人所追求的不利益已经超出了转让人所能容忍和接受的程度,构成了对公序良俗的挑战,《物权法解释》对于此种情形也明确规定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